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青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民救[2004]175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民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4-08-05生效日期:2004-08-05

为了有效的预防和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保障我市救灾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和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发[200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重要意义。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是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制、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救灾责任、落实救灾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建立和完善救灾法规体系的有效措施。通过制定实施救灾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工作防范机制、责任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我市救灾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快速反应和综合协调的应急队伍,提高救灾工作水平,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三)救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和临灾应急行动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在国家、省、市发布有关自然灾害临灾预报、预计可能发生中灾以上灾情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在本市发生的其它灾害,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启动本预案。
  (二)市政府临灾应急行动
  在接到灾害预报后,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领导参加的救灾协调会议,通报灾害预报,研究部署预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同时,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开始启动工作。
  2、发布临灾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等措施。
  3、适时向预灾区发出进行避灾疏散的指令和公告。
  
三、救灾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防灾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主任、驻青部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区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防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1、向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根据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2、统一领导全市的救灾救济工作,研究部署各项救灾救济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派出灾害现场指挥先遣队,督促检查救灾救济工作的落实情况。
  3、及时掌握灾情,协调解决抗灾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临时应急事项。
  4、决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等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二)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综合办事协调机构。成员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粮食局、电业局、市政总公司、通信公司、城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迅速了解、核实、汇总灾情,及时向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贯彻市防灾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协调各部门救灾应急工作和下达任务。灾害发生后,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市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2)迅速派出由民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的灾情调查小组,对灾情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程度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核实、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灾民安置转移以及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的意见、建议。
  (3)迅速组成灾害现场指挥先遣队,赶赴重灾区。先遣队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队长,队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4)迅速汇总灾情,在灾后24小时内向区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首次报告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5)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6)及时编制《灾情简报》,供各级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报道的依据。
  (三)市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民政局:迅速派出工作组,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灾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以后每天一报灾情发展情况,待灾情稳定后,再汇总上报灾情详细情况。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与灾区所在部门一起转移安置灾民,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组织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2、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党政机关、金融部门、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会同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爆炸、毒品(气)石油泄漏等进行监视与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与蔓延。
  3、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调集运输车俩,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粮食局:保证灾害发生时储备粮食的供应。
  5、财政局: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报的救灾经费预算,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6、宣传部:依据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省、市防灾减灾应急宣传预案规定的应急宣传提纲,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群众战胜灾害,及时平息灾害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7、电业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单位,保证灾区用电。
  8、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抢险医疗队,赶赴灾区抢险、转移、医治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并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
  9、市经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煤炭、木材、布料、蓬布、草袋、麻绳、照明用具、元钉、铁丝等抢险救灾抢险物资的供应。
  10 、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助灾情调查小组进行灾情评估工作。
  11、水利局:对可能出现险情的河坝、水塘、水库、河道进行抢修,对重要的水利设施进行监控,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12、地震局:负责地震灾情的预报,提出地震灾的预警和初步救灾、救援措施,协助灾情调查小组进行灾情评估工作。
  13、城管局:负责组织抢修城区道路及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
  14 、通信公司: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证灾害现场与区指挥部的通讯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讯。
  15、统计局:迅速协同民政部门对灾区的灾情进行统计、分析。
  16、区市政府:迅速组织人员查灾,并及时向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灾情;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动用本级资金进行救济;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统筹
  (一)救灾资金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救灾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遵照国家《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批准后及时将救灾款拨付灾区。
  2、社会捐赠。根据灾害损失程度、灾区群众困难程度适时地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为灾区捐款捐物。要充分利用区、街道两级社会捐赠站,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赴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二)救灾物资的筹备
  1、食品筹备。财贸部门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来临预报发布后,各食品供应点及时安排一定数量的食品及矿泉水,以备临时救济灾民。
  2、粮食筹备。粮食主管部门要存储必要的粮油存量。本预案启动后,经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往灾区。
  3、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市、区市要购置储备衣被和救生物品,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五、灾后救灾行动
  灾害发生后,市、区市防灾救灾指挥部进入紧急救援状态,落实紧急抢救措施,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以区市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给与援助和对口支援,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一)转移安置
  灾情发生后,区市防灾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民政及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
  (二)生活救济
  灾情发生后,对在灾区设置的临时安置点要设立食品供应点,按要求向灾民供应生活必需品。同时,镇(街道)、村(居)、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准确地统计灾民损失情况,包括受灾、成灾、绝收面积;转移安置、因灾死亡、因灾伤病人口;房屋倒塌、损坏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及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数及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数量;需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数;需衣被救济人数等。民政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救助方案,报区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救灾经费、物资的具体安排原则是:通盘考虑,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首先确保紧急期间的救助需要,其次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倒塌房屋的恢复。
  1、口粮救济。根据核实灾区需口粮救济人数、数量和上级拨款情况、由区市民政局及时研究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及救灾粮。
  2、伤病救济。卫生部门要搞好对伤病员的救治和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民政部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3、房屋重建。因灾造成民用房屋损坏或倒塌,建房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解决。对建房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进行适当补助;对无自救能力的烈军属、五保户等,由当地政府和村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
  
六、灾情的上报与发布
  (一)灾情的上报。灾情发生后,区市民政部门要通过电话、电传、微机联网等形式,及时向青岛市民政局上报灾情。从灾情发生之日起,每天报告一次,灾情稳定后还要做综合报告,上报的内容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二)灾情的发布。灾情由市防灾救灾指挥进行发布。具体程序为: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同时抄报上级业务部门;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
  (一)地震抗震救灾、防汛救灾、森林防护工作分别按《青岛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青岛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森林扑火预案》执行。
  (二)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地区相关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青岛)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