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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防范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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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环〔2007〕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其他类

颁布日期:2007-05-18生效日期:2007-05-18

各设区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产业结构失衡、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支持绿色GDP产业和项目的发展,金融资源配置要大力向生态、环保领域和地域倾斜,积极提供绿色贷款、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服务,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把好信贷风险审批关。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要严肃查处,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查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促使环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对环保工程或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或者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强化环保执法检查,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国家禁令擅自建设和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企业及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要依照环保法律规定予以关闭或停止生产,并将处理决定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调整信贷投向、化解信贷风险的相关工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查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应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时,要认真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要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结构,提高“绿色贷款”比重和贷款质量。对鼓励类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准发放贷款,已有贷款必须制定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2、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提供贷款。
3、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4、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五、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环保信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数据库,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环保守法基本情况。为此:
1、各级环保部门应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3、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各商业银行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六、各级金融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保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建立规范的定期交流和沟通机制,在加强日常性情况信息交流的同时,着手建立环境保护与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重点区域的环境变化情况,通报部门政策调整及有关情况与信息,研究和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金融投放协调联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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