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二、受理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2、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丙级;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向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2)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
5、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所在城镇规划图
(2)申请单位交通地理位置图
(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4)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建筑平面图
(5)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三)主管单位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初审意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省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
4、省环保局根据市局初审、省局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省环保局在5日内完成形审,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省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六、结果查询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名单可通过辽宁省环保局网站(www.lnepb.gov.cn)查询。
七、其他
1、办公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110033)
2、办公电话:024-86625221
传 真:024-86625231
电子邮件:radiation_ln@yahoo.com.cn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