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修造船行业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群体伤亡事故,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修造船行业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修造船行业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修造船行业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群体伤亡事故,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热工作业、涂装作业和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等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第三条 修造船中凡进入密闭舱室进行作业的生产单位(以下统称生产单位),均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密闭舱室通道顺畅,通风良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所属修造船企业密闭舱室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基本条件
第六条 密闭舱室使用的电源线应保证无接头、破损、绝缘良好,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电源线。使用的氧气、工业燃气软管必须采用橡胶软管,其软管必须符合《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标准要求。船舶修造期间,氧气瓶、乙炔瓶、工业燃气瓶不准在密闭舱室内使用。
第七条 生产单位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 密闭舱室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须经企业专门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监护人应定职定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九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或消防部门批准,办理动火手续。作业中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易爆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十条 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班组长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和需要,敷设照明,其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狭小舱室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穿过活动舱门敷设的照明线路必须有良好的防挤压措施。易燃易爆场所铺设的照明灯具、线路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软管、焊割炬必须确保无泄漏、破损。密闭舱室焊接作业时,禁止使用交流电焊机,焊把线要绝缘良好,无破损,电焊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简易电焊钳。
第十三条 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时,油柜(舱)清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舶油舱清洗作业必须由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油舱清洗作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船舶油舱清洗作业;
2、清舱前必须对油柜(舱)进行通风,采用防爆(防静电)型的风机和照明及电气设备;
3、清舱时必须划定防火警戒区域,挂好防火旗或禁火标志牌,清舱人员不准带手机、呼机,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抹布、棉纱等,必须防止火花及静电的产生;
4、清舱(柜)作业结束,使用的工具、抹布、棉纱、锯沫及清除的污油必须及时清理下船。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第十七条 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空间内空气的氧含量应在18%~21%(体积比浓度)之间,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体积比浓度)。
第十八条 作业中,如发生氧气、乙炔气体泄漏事故,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密闭舱室,将氧、乙炔软管撤出密闭舱室进行处置,并报告船上安全管理人员,对密闭舱室进行通风置换,待安全管理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生产单位应逐步建立应急照明系统。
第二十条 密闭舱室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一条 密闭舱室漆膜打磨作业应按火灾场所管理。采取强制通风或局部吸尘等措施,降
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并采取其它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使用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灯具等应具备防止粉尘燃烧、爆炸的性能。
第二十二条 密闭舱室打磨作业应控制作业人数,狭小舱室打磨作业不得超过9人。
第二十三条 密闭舱室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带出密闭舱室,放置在甲板上空气流通地方,并断开与电(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电(气)源连接的焊把线和氧、乙炔软管、焊、割炬,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7m;或宽度小于1m;或空间小于30m3;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局限的舱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热工作业是指因生产需要进行的焊割、碳弧气刨、烘烤、加温、打磨、保暖等需用产生明火或加温设备进行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涂装或其它作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油料、丙酮、酒精、粘合剂及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等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在密闭舱室进行涂装作业时,按《大连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