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09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履行我国已加入的《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公约中的义务,保护臭氧层,维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生产经营和消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活动予以限制,并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经市政府同意,先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规定,我国需要逐步淘汰的10种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是:
(一)CFC-11
(二)CFC-12
(三)CFC-113
(四)CFC-114
(五)CFC-115
(六)哈龙1211
(七)哈龙1301
(八)CFC-13
(九)四氯化碳(CTC)
(十)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
二、自2002年1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装置(线)。
三、自2002年11月1日起,禁止经销、储存以及新安装使用以受控氟氯烃物质(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各种CFC,下同)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和空调器。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受控氟氯烃类物质为制冷剂车载空调的机动车辆在我市销售。
五、到2003年12月31日,凡生产以受控氟氯烃类物质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用其他制冷剂替换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
六、所有灌装制冷剂的厂(点),不得再新购进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对在用制冷设备或空调器的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进行回收时,要备有专用设备,确保不渗漏;对确需灌装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的,只能用回收品灌装,但最终日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七、在用制冷设备、空调器中使用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的,其使用单位应逐步用其他制冷剂替换受控氟氯烃类物质,替换日期到2007年12月31日止。
八、选用替代受控氟氯烃类物质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制冷剂行业标准(ASHRAE)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使用技术》中规定的产品。
九、自2002年11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以哈龙1211、哈龙1301为灭火剂的消防器材。
十、使用四氯化碳(CTC)、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等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生产工艺或用其他产品替代,逐步削减使用量,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淘汰。
十一、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必须按有关污染物排放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所销售或使用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一)目前正在使用和回收储存、灌装以及特殊行业在限定期限以后仍需要使用受控受控氟氯烃类物质制冷剂的;
(二)销售和使用四氯化碳(CTC)、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等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二、保护臭氧层,维护人类生存环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中尽量使用非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发现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领导,环保部门应抓好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抓好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