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在产业调整中,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淘汰耗能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严禁建设、引进或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项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今后在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城市区和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其他特殊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甘井子北部地区要按照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规划布局调整。
建设或经营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立项或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擅自批准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
三、抓住重点,加强管理,认真治理老污染
“九五”期间,我市在进一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过程中,要抓紧做好对老市区内污染重、耗水耗能高、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的开发搬迁改造工作;要对甘井子北部区域内的建材、冶金、化工等企业进行调整和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水泥、白灰等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搬迁、转产。今后在铁路或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石灰窑、冲天炉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大力推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凡在集中供热、联片采暖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11月15日前并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联网。原有锅炉,除确因生产需要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保留的外,其余必须全部拆除;今后在大连市区内,禁止销售或使用散煤,不得再安装1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现有茶炉、大灶以及居民取暖炉外的铁炉、土暖气未经批准保留的,一律在1997年底前全部自行拆除。
要重点保护好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庄河、登沙河、英纳河等河流和碧流河、洼子店、大西山、龙王塘等水库及地下水(井群、水井)等生活饮用水水源,到本世纪末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3838-88标准中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工业、商贸企业或营业摊点在1997年底以前必须全部搬迁。要按期按质完成辽宁省“碧水工程”项目,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加速马栏河、自由河、春柳河、凌水河及其它城镇污水河改造和马栏河、春柳河污水处理场建设及星海湾、 臭水套的 改造工程。到本世纪末大连湾、金州湾、普兰店湾、复州湾、庄河入海口等海域海水水质必须符合所在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
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逾期未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严禁将有污染项目转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市经委、环境保护局、监察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务院规定1996年9月30日前必须关闭或停产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的关闭或停产情况、属专业化管理的电镀、铸锻、热处理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情况及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水泥、白灰、冶炼、农药、炼油等企业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凡拒不执行国务院决定、未经市经委和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批准的电镀、铸锻、热处理厂点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关闭,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市计委和公安部门对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的车辆要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要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准行驶;推行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鼓励使用机动车清洁燃料,调整机动车流量,进行时空分流;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紧急情况一律禁止鸣笛,机动车辆禁止使用气喇叭,已安装的立即拆除。
四、严格把关,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
市环境保护局、海关、商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方可进口。外经贸委、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禁止国内其他省、市的各种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向我市转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有害固体废物。
城建部门要尽快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到1998年末在全市实现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清洁贮存、密封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将毛营子垃圾场改造成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场。
市政府鼓励各单位对废弃物实施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实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利用的废物实行集中处理。为彻底消灭“白色污染”,要大力发展可降解塑料及纸制品包装物的生产,自1997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再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物,用纸制品包装物和可降解塑料替代现行的塑料软包装。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煤矸石、炉渣或粉煤灰以及其他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减免所得税。
五、合理开发、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每年因生产、建设等原因毁坏自然环境面积必须小于恢复治理面积。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在革镇堡-南关岭-盐岛和沈大高速公路两侧,南关岭-金州段营造两条防护林带,在革镇堡-南关岭附近建设森林公园。未经环保、林业、城建、水利等部门的联合批准,不准毁林劈山。矿区开采的增加率要控制在“八五”期间的水平,废弃土地的复垦率和生态环境恢复率要达到50%以上。发展生态农业,到本世纪末建成金州区国家农业生态示范区,其他区、市、县要建成1—2个农业生态示范镇。限制剧毒性、高残留、难降解农药和化肥的生产及使用量,大力推广和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特别是生物制剂及有机复合肥。
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加大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投资,提高乡镇企业处理污染的能力。乡镇企业的设立,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布局,变分散建厂为集中建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做好对蛇岛—老铁山、庄河仙人洞、大连海滨—旅顺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和人文遗迹的保护。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六、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我市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科研部门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防治污染、清洁生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加快国际环境标准ISO14000系列在我市的推行工作。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军工企业进入环保产业市场;创建我市的环保产业名牌产品,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贷款等政策上给予扶持;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把吸引国外先进的环保产业新技术,作为我市外出招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
七、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保护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要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区、市、县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金州区、旅顺口区和市、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书面征求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大、中、小学要把环境保护的内容加入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政治课教育之中。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八、本决定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