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州、县(区)应确定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和规范,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对栓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和领导和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
(四)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状况,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
(五)定期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六)协调管理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选定保险公司,掌握各地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情况;
(七)组织学习和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世界技术、新工艺;
(八)组织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特殊用具实行颁发“准用证”制度管理。
(九)参与全省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十)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组织评审“省有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十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地、州、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
(二)审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办理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生产的手续,行使安全一票否决;
(三)督促施工企业执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检查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或下发停工整改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四)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检查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对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检查特殊用具的“准用证”是否到位;
(六)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及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务标准的机构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因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级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范围
第十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公务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须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逐步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办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所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二)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等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拟使用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型号、性能、使用条件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架)、必须由建设部组织鉴定或由建设部认可的单位鉴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四川将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行“准用证”管理办法,不能出示“准用证”的将视为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逐步精神病行建设单位在输建设许可证前,先到安全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安全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的两周内,将确定该工程的安全监督员和制定的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工作的范围
(一)受监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及其他安生产证件,经安全监督站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监督站有权限制开工。安全监督员要对建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工地、生产场地的设施、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安全施工;
(二)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督员应认真按照监督计划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模板工程、肢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工程、临边洞口防护和临时用电等。使其必须达到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竣工前,建筑施工企业要将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有关安全管理资料报送监督站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安全机构的安全管理区别是:安全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对工程实行行业监督管理,而企业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是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自我控制。建筑工程、构筑物施工和建筑构件厂的安全评价由安全监督站负责,施工生产过程中具体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由企业负责。
第四章 安全监督站及人员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资质条件
(一)安全监督站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行使行业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单位。其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置,以建筑、设备和电气的专业技术人员4:1:1为宜;
(三)站长或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应为高级工程师。技术力量薄弱的老、少、边的县安全监督站站长也必须由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右设计和施工二年以上技术工作,或具有技术职称者。若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必须有8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
(二)较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掌握建筑工程安全评定标准和规范,并具备安全管理的知识;
(三)安全监督员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十七条 市、地、州县(区)设立的安全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于编制所限,需要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监督工作的,必须符合安全监督员资质条件,经考核,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发给安全监督员证书,否则,视为违章行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拒绝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