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0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1号令),结合我省各地在企业申报、安监部门审查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确保按期颁证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颁证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保证进度,确保危化品、烟花爆竹按期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二、完善发证程序,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理关
对受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申请仍执行原有的受理程序。根据受理程序,最先接受申请的安监部门应派2名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及评价报告签署审查意见;市(州)安监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材料及评价报告签署发证具体意见;省局将根据逐级上报的意见、评价报告和颁证程序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国家局11月16日北京座谈会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1、关于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问题。因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没有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此次申报暂不作要求。
2、关于新扩改企业安全评价问题。《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新改扩企业或项目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的,自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安全评价验收报告可代替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安全评价报告。
3、关于企业规划问题。对国家局10号令第十二条提出的“规划”事项,企业办了土地使用手续,经建设,规划部门认可,符合有关规划和布局要求即可。
4、关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问题。若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确有困难的,可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单位的消防条件进行评价。
5、关于危险源评估、检测问题。对国家局10号令第十五条危险源检测、评估事项,只要求确定危险源,对检测、评估不作要求,即只辨识不检测、评估。
6、关于烟花爆竹选址和四邻安全距离审查意见。如果是企业在先,其他建筑物或规划在后,可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提出是否符合四邻安全距离的意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当地政府出具明确意见即可。
7、关于国家局第11号令第十一条设计、图纸问题。由具有建设设计测绘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评价整改后1:500比例的企业现状平面布局图,并在右上角标注工(库)房等建筑物用途即可。
8、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因国家局培训大纲和教材尚未颁布,参照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文件办理。
9、关于生产企业安全评估报告。在近几年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评估,并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了安全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达到评价报告的要求,可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所需的安全评价报告。
10、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既可作为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安全评价报告,又可作为该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理)表的问题。因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评价,又请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审查(理)申报材料时,不需填写审查(理)表,只需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综合意见(见本文第二条)即可。
四、实行定期通报颁证工作制度,促进各地做好颁证工作。每月向上一级安监局和当地政府领导通报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审查书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