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郴州境内有80%水域属湘江流域,是湘江的主要发源地之一。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事关我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发〔2008〕14号)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湘江流域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促进全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勇于担当湘江流域源头的光荣责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突出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和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步伐,确保全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整治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解决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问题。重点对东江湖及其周边、延寿河、沤江、耒水便江、东河、西河、甘溪河、郴江、鲁水河等主要河流进行综合整治,通过进一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生态环境以及加强水环境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使我市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0年,所有主要地表水达到环境功能要求,甘溪河、东河、西河、鲁水河基本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源清洁安全,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功能健全。再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对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水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耗资大,必须既有紧迫感,又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按前三年、后两年和轻重缓急,制定近、中、远期目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湘江流域水域范围整治为主体,带动全市其他流域水域范围整治,推动整体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以有色采选及冶炼、化工、造纸、畜禽养殖业和生活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以河流源头重点矿区、重点采选冶炼集中地区为重点整治地区,全面综合治理;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水库与河流作为重点,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彻底解决一批水污染热点难点问题。
3.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形成合力;同时结合河流、水库的特点及分布现状兼顾生态、治污、防洪、景观、管网、道路、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突出治污的重要性,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分门别类采取立即取缔关停与工程减排措施相结合,既要快见成效,又要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多还旧账。
4.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将结构减排与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山企业重组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创新机制,巩固成效。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社会、企业、市民积极参与,形成整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有色冶炼、化工等污染型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加强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规划,统筹安排总体布局治理项目,在其干流和一级支流控制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项目。对产业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排放量必须实现“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做好重点流域内冶炼、采选、造纸、水泥等行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重点流域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超过容量总量指标的区域,实施“流域限批”。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可退二进三或转产。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全市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以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为重点,消除水污染威胁
对郴江河、东河、西河、延寿河、甘溪河、耒水便江和东江水库等重点流域开展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采取集中选矿,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北湖区新田岭矿区、汝城县小垣矿区、苏仙区柿竹园矿及玛瑙山矿周边地区有色金属采选污染,恢复有色采选集中地区的生态环境。实现东河及西河流域、甘溪河流域水质明显好转,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责任考核的目标要求。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09年底前,流域内的永兴、桂阳、桂东、汝城、嘉禾、安仁等县城都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扩建工程。现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污水处理厂要提速,尽快上马建设,早日竣工见效。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国家认定的新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加快管网配套工作,尽快完善污水管网,切实提高污水接管率、处理率,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与工业污染源相同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各水库特别是东江湖库区内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步骤
市政府根据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省、市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并报市政府备案,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
(一)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78家取缔关闭企业实施到位。
(二)2008年10月底以前,8家淘汰退出企业实施到位。
(三)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9家企业停产治理到位,2009年6月30日前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北湖区新田岭矿区、汝城县小垣矿区、苏仙区柿竹园玛瑙山矿区采选企业整治整合到位。
(四)2009年6月底,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17家限期治理企业和3家上市所属企业完成治理任务。
(五)2009年12月底以前,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3家养殖场完成污染治理任务;2010年46家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
(六)2009年12月底以前,郴化集团天成公司完成搬迁,2010年12月底以前完成下湄桥地区7家大型货场搬迁。
(七)2010年12月底以前7个工业园区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八)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市政府已单独发文,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文件要求部署执行到位。
(九)2011-2012年,按照两型社会、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推进湘江流域郴州段水环境的深度整治,巩固提高扩大整治成果。
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涉及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县(市、区)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扬湘江流域污染整治的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定期通报湘江流域郴州段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各级政府对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府与11个县(市、区)政府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实施“区域限批”、“企业限批”,对没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直至采取停电、停水、停贷等措施。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
综合整治湘江水污染是全市污染治理的重大战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做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负责结合整治工作淘汰落后产能,限期淘汰退出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尤其是污染水环境的小造纸要限期整治到位,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和污染治理配套资金,制定并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工商部门负责注销或吊销取缔被列入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正常运行;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提供火工产品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做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的社会秩序和内部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在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严格林业用地审批,查处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供电部门负责裁断非法企业的供电,停止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生产供电;金融部门不得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予以办理信贷业务,及时将取缔关闭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养殖废物综合利用率,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治、矿产资源整合和地质环境恢复,做好取缔关闭企业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整治和水土保持,加强对各河流水资源保护,合理有效调度流域水资源,取缔河道中的违法企业;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维护政令畅通;环保部门负责湘江流域郴州段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调研,用好政策
湘江流域整治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关系复杂,各地要加强调研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政策法规处理好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污染治理、企业搬迁、退二进三、转产、淘汰退出、综合利用、资源整合、技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政策、扶持政策,做好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企业的稳定工作,积极提出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在湘江流域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
(五)落实资金,保障投入
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投入较大,需要资金作保障。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湘江流域郴州段污染整治中来。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有效整合节能减排、环境整治、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湘江流域郴州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由戴道晋同志任主任,毕华同志任常务主任,许立程同志任执行主任,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研究处理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整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送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向省政府和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附件:1.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2.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搬迁企业名单(略)
3.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造纸企业整治名单(略)
4.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名单(略)
5.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名单(略)
6.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名单(略)
附件1
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省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1.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
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出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决定,并负责实施,市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2)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3)电力部门采取生产用电断电措施;
(4)妥善处理好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
取缔、关闭、淘汰退出生产线的企业,只需满足生产线全部拆除的要求。
2.停产治理企业
由县(市、区)政府作出停产治理决定,并负责实施,市政府组织考核验收。
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县(市、区)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3.限期治理企业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
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4.搬迁企业
由负责搬迁项目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在老企业已拆除、新企业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5.矿山采选群整治项目
由市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整治区域内所有采选企业通过取缔关闭、治理,得到整合。取缔关闭企业要满足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的各项验收条件。整合后的采矿、选矿企业符合整合规划、产业政策,有规范的尾砂库及废水处理、回用等环保设施。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作出矿山采选群整治决定的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治理。
二、对政府的考核
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湘江流域(郴州)11个县(市、区)政府实施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情况和成效,分阶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主要内容:
1.辖区内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2.对市政府分批下达的整治项目的落实、完成情况;
3.本辖区对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4.妥善处理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遗留环境问题的情况;
5.各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与上年同期的改善情况。
三、对市直各部门的考核
整治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直单位在整治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1.对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2.对市政府制定的本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湘江流域(郴州)11个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辖区政府和企业的考核验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