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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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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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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政发〔2004〕1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4-02-24生效日期:2004-02-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2003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隐患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法制和监管队伍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使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在年终述职时,必须将本行政区域内和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不增加编制和机构的前提下,从经济委员会或其它机构中调剂解决,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要保证规格、人员、经费三到位。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苏木乡镇,要配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苏木达、副乡镇长。
  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综合监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同时承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6.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及时整改。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需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大型集会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集会活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活动设施的安全,并报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应急救援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8.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安全信息网络,把重点隐患、重大危险源等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加强对安全信息统计、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的动态跟踪监控,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及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可靠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9.建立重大危险源五级监控体系。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现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要在年内完成企业、苏木乡镇、旗县市区、盟市、自治区五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体系建设;每季度初要将危险源监控情况,逐级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到期末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三、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企业要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工段、班组、岗位;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安全隐患。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它高危行业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施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管理使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高危企业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3.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企业要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和计划的完成。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
  14.建立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监测监控体系。2004年,高瓦斯煤矿要安装瓦斯监测仪;所有煤矿要全部安装主扇运行监测记录仪。各大煤矿要利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凡未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控的煤矿,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15.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度,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在年内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报自治区人大批准实施。
  16.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高危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对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加大企业评估评价力度,利用评估评价结果,分类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涉及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经费,各地区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7.坚持“压小保大”原则,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煤炭及其它行业最低审批规模的要求,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具有安全隐患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企业要上规模、上等级、上档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建设大基地,发展大集团,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18.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在两年内完成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依法监察,秉公执法。
  五、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1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及重、特大事故起数,纳入自治区对盟市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自治区每年将指标分解下达到盟市,由盟市分解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企业。各级都要相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20.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从2004年起,自治区对完成全年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突出的盟市给予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隐患举报、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超过重大事故控制指标的盟市,实行“一票否决”。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报、党刊、广播电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责任,应开创公益性栏目,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反面事例要予以曝光。
  22.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康杯”、“青安岗”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专项活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充分发挥各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继续深入搞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在全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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