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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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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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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府〔2004〕23号

颁布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4-04-05生效日期:2004-04-15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
  二、本市范围内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前向市环卫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前应当密封、覆盖、清洗干净,运输途中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登记、检验及运输时间、路线、地点的核定按照《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六、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及运输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项目报建情况通报市环卫局,并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到市环卫局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
  七、本通告自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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