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2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职业病状况的严峻性,使得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紧迫。
3.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辜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4.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5.主要目标。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以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
6.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核心,通过行政执法、政策指导、舆论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深化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7. 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8.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9. 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11.强化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 认真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13.提高劳动者职业危害防范能力。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14.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15.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6.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地区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按照协调一致的原则,调整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大财政投入,配备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1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率达到100%。
18. 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要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探索建立公正、科学的审查和验收机制,增强建设项目审查和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到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和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19.稳步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地方性实施办法,选择职业危害严重的1-2个行业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推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要发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优势,将安全生产的相关许可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互为依存,增强其权威性。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的地区,要在试点范围、发证条件、审查程序、审批发证等方面认真调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审定标准、审定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批准、年检、资质续展等工作。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建设,配备先进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充实精通业务的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发展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整合现有的职业健康技术资源,根据职业健康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依托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
21.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要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要以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为契机,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22.积极组建技术专家队伍。要在继续发挥、利用卫生部门职业健康专家队伍的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充实工程技术、材料科学方面的专家,组建一支技术过硬、业务娴熟的职业健康专家队伍。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科学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积极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4.加强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要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决策提供服务。
五、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危害治理
25.深化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职业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开展职业危害治理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抓住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6.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作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要加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治理。
27.实施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要突出抓好矽尘、煤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开展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重点治理工程,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重点治理工程和以防范重金属危害为重点的铅、镉等重金属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
28.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要将职业危害治理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结合起来,坚决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向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平,完善防护装备,加强个体防护,尽快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健康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29.加强职业健康法规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完善有关职业健康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职业健康法规体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法规建设方面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30.加快制修订职业健康技术标准。要加快研究建立我国职业健康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急需的职业健康技术标准。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地方性职业卫生技术标准,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标准。
31.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
32.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区要借鉴国家层面的做法,建立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33.加强社会监督。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