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规范环评专家执业行为,保证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湖南省环保厅有关环评初审、评审或环境技术咨询工作的人员。
环评专家从事和参加环评文件初审、环评技术评审会、环评考核以及相关环境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评专家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并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述条件,经集体审查决定聘任的环评专家,将统一由省环保厅颁发聘书。
负责环保审批的省、市、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省环保厅相关审批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对在初审、评审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中有严重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可以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总体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章 环评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专家库,进行专家人员的定期更新与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环评文件初审专家1名。参加环评表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3名,参加环评书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5名。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初审专家由省评估中心初审管理员于环评文件认可当天进行抽取,对被抽取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专家入选,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特别敏感的项目,需要指定专家的,应得到审批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省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环评专家1周内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的次数原则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考核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由相关负责人根据项目专业、行业需要随机抽取。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环评专家在相关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环评文件初审、评审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发现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在环评委托、承揽和环评文件中有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环保厅相关部门报告;
(四)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解答有关方面对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和可行性态度承担责任;
(五)参加环评文件初审或评审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对环评专家应予保密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设立部门予以警告,并暂停3个月项目评审入选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袒护评价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初审或专家评审会议环节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按规定应予记点的环评文件而没有给予记点的问题的,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为某项目或某项环境技术咨询业务,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环评评审或其它环境咨询工作2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厅相关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在全省环保系统通报批评,对评价机构予以记2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评价机构停止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3个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环保部。
(一)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二)贿赂专家的;
(三)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发言表态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环保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