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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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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12-29生效日期:2008-12-29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污染减排方针政策,鼓励企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和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提高企业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确保本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顺利完成。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 2008 〕 18 号)的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 OO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和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鼓励企业提高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确保本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顺利完成。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 2008 〕 18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运行奖励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三、适用范围和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燃煤电厂(含三大中央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的运行奖励,年限暂定为 2008~2010 年。

四、申请条件

凡申请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的燃煤电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 )脱硫设施按计划在 2009 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2 )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且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3 )脱硫设施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4 )企业须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台帐;( 5 )企业须按有关计划按时关停小火电机组;( 6 )脱硫石膏要妥善处置;( 7 )年度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8 )年度内无违反本市其他相关环保规定和要求。

五、超量减排量的计算和核定

1 、超量减排量的计算

二氧化硫实际超量减排量是指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标准排放量的差值。其中,标准排放量是按照国家要求,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为 85.5% (脱硫效率 90% 、投运率为 95% )条件下计算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注:综合脱硫效率 = 脱硫效率 * 投运率)

2 、超量减排量的核定

二氧化硫实际超量减排量核定以环保部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由企业按实申报,市环保局核准。

六、奖励标准

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综合脱硫效率大于 85.5% 至 90% 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4000 元 / 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 90% 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6000 元 / 吨。

七、审批及资金下达程序

1 、各企业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环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脱硫设施运行奖励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 )资金奖励申请表(附件 2 )和申请报告;( 2 )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脱硫设施运行月度统计表及基础台帐;( 4 )其他相关材料。

2 、市环保局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环保部最终核定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3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八、项目申报程序

1 、每年 8 月底前,各企业根据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预计超量减排量和奖励资金需求,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申请。

2 、市环保局于每年 9 月底前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初审后,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减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3 、市环保局根据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合同(附件 3 ),用款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 1 款执行。

4 、获得超量减排资金奖励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主要环保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九、部门职责

1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合同,对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 、市节能减排办对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3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审核、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各电厂主管企业集团应协助做好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5 、各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企业奖励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附则

1 、本方案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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