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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已废止)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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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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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2011〕25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1-11-21生效日期:2012-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并按核准的类别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包括到铁路货运站场、机场、码头转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本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市区东至大观路、东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环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行政区域),北至广汕路(大观路路口以西)、沙太路(龙口以南)、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路口以南)、同泰路、白云大道(同泰路路口以南)、黄石路、机场路(黄石路路口以南)、石沙路(石丰路口以南)、石丰路、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行驶;确需进入上述范围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过江隧道行驶。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外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东环城市快速路、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互通立交以南)、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不含本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速度应控制在60公里/小时以内(不含高速公路,道路另有限速规定的,按其规定的车速行驶),在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应在大型车道行驶。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停车住宿或遇到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道路运输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安全监管、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穗府〔2004〕2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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