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