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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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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5-07-13生效日期:2005-07-1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省政府组织召开的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136号)的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依法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龙头,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各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重点解决水环境、大气环境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三、具体任务

  (一)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1.市的专项检查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局、南沙指挥部环保工作组参加。
  2.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南沙指挥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环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中力量组织区一级的专项行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和难点的环境问题。
  3.重点检查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落实“三同时”,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4.检查规划中执行环评法、合理布局工业园区的情况,严肃查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规划环评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检查和清理水泥、火电、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
  1.加大对污染严重工业企业的整治力度。严格按照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全面达标的要求,落实排放总量的实施计划,对排放污染严重、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地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短期内无法安排搬迁的,别旧5年9月前责令限期整改、达标排放;治理达标无望的,2005年12月前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在落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抓紧对第一批重点污染和不符合规划的工业企业实施搬迁。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控制“小水泥、小钢铁、小电镀”等企业的污染,该停则停,该关则关,坚决遏制污染反弹。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政府重点对小水泥、小钢铁、小电镀等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低效益的小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关闭。
  3.严查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取缔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关闭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电机加工利用等企业。
  
  (三)集中力量打击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1.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清除各种隐患。
  (1)结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保护流溪河饮用水源为核心,贯彻“集中行动、各方行动、重点行动、社会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进一步组织实施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坚决查处、打击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全民参与西部水源和流溪河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2)清理整顿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搬迁沙凤纸厂、西城福利纸厂,关闭小电镀厂、小漂染、小洗水、小印花等“十五小”污染企业;加强对天马河、新街河沿岸30多家印染、电镀企业的监控,确保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流溪河上游房地产开发和工业发展项目,清理整顿温泉段违章建筑和违法排污的宾馆、饮食店等污染源。
  (3)按照市政府《广州市2003年—2010年珠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珠江综合整治实施计划的要求,全面推进珠江广州河段的综合整治工作,清理整顿两岸窝棚、禽畜养殖点(场)和临江采石场等违章建筑,加大对船舶含油污水和垃圾违法排放行为以及船舶水污染事故的查处力度。
  2.治理工业废水污染源。
  (1) 强化对134家水污染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228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面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2)强化对超标排放企业的监测、监察,推行清洁生产,对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
  (3)加强对电镀、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和发酵等工业企业的治污监管和检查。
  
  (四)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1.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2.强化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噪声和学校周边噪声的污染控制,及时查处各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加强噪声达标区的巩固、复查和创建工作,确保我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3.强化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噪声的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五)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进一步改善。
  1.组织开展对65家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行动。
  重点检查脱硫装置的安装、使用以及固硫剂使用的情况。
  2.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在用车实施严格的路检、抽查和定期检验。
  3.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道路扬尘、运输扬尘、建筑施工和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开展全市饮食业油烟污染执法大检查。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未落实“三同时”的饮食业户,进一步清理、整顿占道流动经营的饮食摊档,狠狠打击饮食业污染,还清静于市民。

  (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整治。
  1.严肃查处违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建章立制,以及储存、运输、销毁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

  (七)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挂牌督办突出的环境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报经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查处。

  (八)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重点纠正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违反规定批准减免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在行动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 由监察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作出处理。

  (九)整治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进一步清理各级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四、组织和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广州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副市长任组长,常敏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丁红都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安监局、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对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并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

  市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严厉查处和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末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国资委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迁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有关监管企业认真完成环保整治任务。

  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者。

  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区及县级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在环保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的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机动车排气污染及清理整顿行动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打击生产加工污染环境的伪劣产品、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并积极配合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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