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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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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安监管规〔2011〕2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11-28生效日期:2011-11-28

各区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安规〔201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联系人:马正亚 联系电话:82890849)。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工矿企业三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三条 工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自评和申请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

(二)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三)企业提出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各一式三份),送所在地安监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报请市安监局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及所在地区安监局,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评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与申请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制定评审计划并成立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必须由经验丰富的评审员担任

(二)评审单位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及所在地区安监局。所在地区安监局应当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1)评审组长介绍到会的代表、专家;

2)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

3)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人员及分工;

4)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组声明;

5)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1)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

2)评审组长反馈评审结果;

3)市安监局代表提要求;

4)企业负责人表态。

(四)评审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完成情况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第七条 审核与公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3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六)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市安监局审核确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我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市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文件等知识的培训;

(五)按照市安监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职权范围内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负责。抽查每个评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负责。抽查每个行业每年不少于两家,并将抽查情况报告市安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四)经市安监局授权,组织评审人员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安监部门审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五)6名以上通过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协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员,其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所从事专业的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评审单位要根据标准化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五)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

(六)认真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及所在地区安监局报告:

(一)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评审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

(三)其它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一)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的;

(二)评审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

(三)评审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四)未合理配置专业评审人员的;

(五)未按评审程序评审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按《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市(区)安监局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经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协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并接受复训。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文件资料,客观反映现场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的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工矿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非煤矿山等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武汉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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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在评审工作中,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本人签名:

评审单位意见:

(盖章)

评审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市安监局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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