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已被《D类干粉灭火剂GA 979-2012》代替。
前言
氯化钠干粉灭火剂是以氯化钠为主料的新型干粉灭火剂,可扑灭B,C,D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并可有效地提高灭火效率。为保证该灭火剂的质盘,制定本标准作为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依据GB 13532-1992《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 15060-1994《磷酸按盐干粉灭火剂》,GB 4066-1994《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等国家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潮海、李国安、余生才、夏东海、刘愿生。
本标准1999年4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钠干粉灭火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氯化钠为主料的干粉灭火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01-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4066-1994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 13532-1992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060-1994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技术要求
氯化钠干粉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4试验方法
4.1氯化钠含量
4.1.1试剂
a)硝酸银溶液:C(AgNO3)约为0.1mol/L标准滴定溶液;按GB/T601-1988中4.21规定配制;
b)0.1%的二抓荧光黄乙醇指示液:称取0.lg二抓荧光黄,溶于乙醇,用乙醇稀释至100mL;
c)1%的可溶性淀粉(分析纯)水溶液:称取19淀粉用少量水调成糊状后,将预先煮沸的水混合配制成100mL,并搅匀;
d)丙酮(分析纯);
e)乙醇(95%)。
4.1.2仪器
a)电光分析天平:感量0.2mg;
b)滴定管:50mL;
c)移液管:50mL;
d)锥形瓶:250mL;
e)容量瓶:500mL;
4.1.3试验步骤
a)称取氯化钠干粉灭火剂试样2g,称准至0.0002g,于50mL烧杯中加3-4mL丙酮并不断搅拌;
b)待丙酮挥发后,加60-70℃热蒸馏水溶解、过滤,用约250mL的热蒸馏水洗涤不溶物,将滤液和洗涤液均收集在500ML容a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500mL,摇匀,即为待测溶液;
c)用移液管吸取50mL待测溶液于锥形瓶中,加人10滴二抓荧光黄指示剂和1%淀粉溶液10mL,摇匀,
d)用硝酸银溶液进行避光滴定,滴定时不断摇动,仔细观察颜色由淡黄到红色,即为滴定终点。
4.1.4结果
试样中氯化钠的含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X一氯化钠的含量;
V—试样滴定所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硝酸银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试样质量,g;
0.05844—与1.00mL硝酸银标准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化钠的质量.
三次平行测定结果绝对差值不大于0.5%,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2松密度
按GB 15060-1994中4.2的方法进行。
4.3吸湿率
按GB 15060-1994中4.3的方法进行。
4.4抗结块性
按GB 15060-1994中4.4的方法进行.
4.5斥水性
按GB 15060-1994中4.5的方法进行.
4.6粒度分布
按GB 15060-1994中4.6的方法进行.
4.7耐低温性
按GB 15060-1994中4.7的方法进行。
4.8电绝缘性
按GB 15060-1994中4.8的方法进行。
4.9喷射性能
按GB 15060-1994中4.9的方法进行。
4.10灭火效能
4.10.1B类火灭火试验
4.10.1.1仪器、设备和材料
a)秒表:分度值0.1s;
b)风速仪;
c)MF3标准干粉灭火器:符合GB 13532-1992中5.8的规定;
d)燃料:90号车用汽油或70号汽油;
e)B类火钢质油盘:直径1600mm,高200mm,盘壁厚度2.5mm,,
4.10.1.2试验步骤
a)试验温度为-10℃~+30℃,风速不大于3m/s;
b)将油盘水平放置在地面上;
c)在油盘内加人约60L汽油嫌料,汽油层厚度为30mm,汽油层底部加人清水作垫层,以保证盘内油面离沿口的距离为150mm±5mm;
d)点火预燃时间为60s;
e)用灭火器灭火,开始时,操作者与油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以后操作者可以任意移动灭火,但操作者不得接触油盘。
4.10.1.3结果评定火焰全部熄灭即为灭火试验成功,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即为合格。
4.10.2 D类火灭火试验
4.10.2.1仪器、设备和材料
a)D类火钢质圆盘:壁厚2.5mm,直径400mm,商度为50mm的圈形炯质盘,试验时用金屁架支撑,将其架离地面至少450mm;
b)2kg干粉专用灭火装置(见图1);喷嘴孔径为18mm±0.5mm,喷粉质量流量为3.00kg/min±0.50kg/min;
c)金属燃料.金属钠。
4.10.2.2试验步骤
a)试验场地风速不大于3m/s;
b)在盘的底面铺上一层干沙作垫层,并使钢盘内干沙厚度不少于25mm,但不大于50mm;在干沙垫层上面放人金属燃料金属钠100g;
c)用点火装置点燃金属钠后,使金属钠预燃成完全熔融状态且全面燃烧时开始灭火;
d)灭火时,操作者可以任意移动灭火,并且应穿戴透明面罩、防辐射热的保护服、手套及眼镜,
e)灭火后计时,到15min时观察金属燃料有无复燃现象。
4.10.2.3结果评定
a)火焰全部熄灭后在15min内不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金属燃料,所消耗干粉数量不得超过2kg,则为灭火成功;
b)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即为合格。
5检验规则
5.1取样
5.1.1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取样要有代表性。取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5.1.2检验样品都应随机抽取。所取的样品必须贮存于沽净、干操、密封的专用容器内。
5.2出厂检验:出厂的每批产品应按4.1.4.7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取样,取样不得少于50kg,应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后,每满一年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第3章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自两倍包装中取样。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每个包装上都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合格标记、重量及适用于火灾类别的说明和简单的贮存保管要求等。
6.2包装
干粉灭火剂应密封在塑料袋内,塑料袋外应加保护包装。
6.3运输及贮存
干粉灭火剂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处,运输中应避免淋,防止受潮和包装袋破损。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