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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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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1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2-02-09生效日期:2012-02-09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阿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具体内容,也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机制,按照《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认真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以抓好备案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对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对企业申请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申请原则。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准备齐全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所在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审核程序。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审批流程,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企业给予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三)核销管理。当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见附件4),向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依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核查,同意核销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见附件5)予以核销。

  三、加强备案的档案管理和情况报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各地要充分掌握《暂行规定》中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建档登记要求,对照检查原有备案档案所包括文件、资料的差距,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开展重大危险源建档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备案情况报送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统计信息,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6),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核销材料及统计信息表一并报送至所属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核销材料及统计信息表报送至省安监局。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6月的备案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7月至12月的备案情况。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一)深入排查,全面推动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防止发生漏报现象;要督促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如实补充完善登记备案资料,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核销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检查,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及时申报更新信息数据。对未进行备案而经辨识、安全评估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或依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安全评估的,要督促企业在安全评估完成后15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对已备案而经重新辨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核销。

  (三)深入督查,落实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也要结合实际通过审查文件资料、抽查企业现场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要适时向被督查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未依时落实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附件均可在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d-emc.com/)下载。联系人:陈正亮;联系电话:020-83135492,传真:020-83135476。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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