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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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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煤安〔2006〕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2-23生效日期:2006-02-23

各煤矿企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消除煤矿各系统的安全隐患,经我局研究,特制定《江苏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补充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江苏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煤矿各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可靠性,进一步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6号令的要求,结合江苏煤矿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6号令规定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6号令规定执行;6号令未明确规定但符合本补充规定的煤矿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补充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
1、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通风系统改造;提升系统改造;供电系统改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改造;排水系统的改造及扩排;运输系统改造等。
2、开拓延深等项目:水平延深;矿井扩大储量后的新采区或水平建设。

第四条 上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可研报告或方案,报告或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批复文件需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依据为国家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单位需由煤矿企业书面委托并对设计负责。

第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必须组织外聘或内部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专家需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经审查同意的设计由煤矿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书面批复。设计委托书、项目设计及审查意见、设计批复文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和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照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监理委托书及施工中的所有资料应妥善保存,并作为移交和验收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监察。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单项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外聘专家或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在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审查合格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30天内进行,项目正式投入使用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未经备案擅自设计、建设和未经验收批准投入使用的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根据6号令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下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苏煤安[200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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