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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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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煤安〔2006〕2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6-03-31生效日期:2006-04-01

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集团、有关市煤炭工业公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精神,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的能力,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和管理
1、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2、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申请一、二级资质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签署意见工作。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设置级别及服务范围
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设置四个级别:
1、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救援工作。
2、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3、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4、取得一级资质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
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煤矿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煤矿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及时间要求
1、自查整改。自4月1日起,各单位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条件逐项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认真组织整改,符合条件后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2、资质认定申请。各单位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及救护队的资质条件,确定申报等级。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煤矿矿山救护队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所在公司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也可直接送达。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6日至8月31日。
3、审阅、受理。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申请后,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申请事项属于本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反之,出具补证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审查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4、审查、核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已受理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报单位要做好资质认定机关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审批、颁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申请等级的单位,由审查人员填写资质认定审批表,报资质认定机关领导审批,同意颁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通知书;反之,出具不予颁证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颁证后的晋级、延期、变更等工作,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六、各单位领导要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1、落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质认定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有关文件的精神。
2、对照资质认定条件认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客观负责地确定申报等级。

七、以下文件请各单位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法律法规公告栏查阅或下载: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及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条件);
2、《关于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3、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及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文书范本)

八、凡2006年8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矿山救护队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九、其它事项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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