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五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安监部门接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按新导则编制,否则不予以受理。各地安监部门及安全评价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附:
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4、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5、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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