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通过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业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登录网址为:www.bjjs.gov.cn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登录后给各工程项目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各工程项目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见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专家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建设网办事大厅内登录,用户名为专家聘书编号,密码默认为11111111,专家登录办事大厅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单位应从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三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并通知已聘请的专家下载专项施工方案。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下载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审。
第九条 组织单位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手工签名。采用远程视频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条 专家组应当就每项论证出具论证报告。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论证报告的扫描件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应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跟踪一次,在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当工程项目施工至关键节点时,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信息跟踪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和质量责任。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专家考评及诚信档案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对专家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