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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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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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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6-25生效日期:2012-06-25

  《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物资是指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紧急疏散等使用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的总称。

  第四条 本市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对集中的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和朝阳区,分别建立五个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市级物资库)。
  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和处置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突发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应对和处置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

  第五条 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应当合理、实用性强。
  当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应急办协调调动应急救援物资。

  第六条 市级物资库储备、更新、标定物资,以及日常维护、维修、保养、配备易损配件、配置消耗配件等所需费用列入市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物资库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与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委托保管责任。
  市级物资库所在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安排必要的仓储场地、配套设施和维护保障人员,负责做好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级物资库所在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市级物资库的,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物资日常维护、维修、检查、保养、标定、调用和配送等保管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储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当结合市级物资库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合理储备本区县急需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市级物资库所在区县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物资储备,应当统筹考虑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避免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第九条 市级物资库的物资原则上不得用于与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其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调用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调度等程序,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市级物资库的物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调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
  市级物资库所在区县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可通报情况后直接调用,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应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调度命令,由负责保管市级物资库的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申请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区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用途、签发人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或调度,再补办手续(物资调用申请单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接到物资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发货,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遇到运输、货源等方面困难的,应立即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协调处置(物资调度命令见附件二,物资调拨反馈单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物资的接收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物资接收情况(物资接收反馈单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放物资,做好发放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使用人员应具备使用物资的相应资格或能力。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和整理工作,并做好记录。管理单位对申请单位返还的应急物资应进行验收,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物资在控制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损坏和费用等,应当由事故单位承担,无法承担的,应当说明情况。
  管理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3日内将物资消耗等情况书面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说明使用时间、地点、处置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消耗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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