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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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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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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10年第6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0-09-26生效日期:2010-09-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6月13日被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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