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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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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124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9-03生效日期:2012-09-0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健全自治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推动形成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的节能降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坚持把总量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及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三条  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对象

  第五条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8号)、《自治区节能办关于印发“十二五”及2011年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指标的通知》(宁节能办发〔2011〕71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考核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自治区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5市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节能降耗考核和奖惩办法,对所辖县(市、区)、本地区确定的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计分方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方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分别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5市政府年度和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年度节能和进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为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实行节能预警制度,对5个地级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完成情况连续2个季度为1级预警的地区扣0.5分,连续3个季度为1级预警的地区扣1分。“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为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60分。对5市政府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法规制度、定额管理、统计计量、技术进步、基础管理、宣传培训等8个方面。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等级,80分—94分(含低线,下同)为完成等级,60分—79分为基本完成等级,60分以下为未完成等级。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5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及“十二五”节能降耗进度目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为准,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目标及“十二五”节能降耗进度目标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每年3月10日前,5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5市政府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5市政府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0日前,各重点用能企业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5市政府节能降耗考核评价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5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该地区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未完成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从严控制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考核评价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考核评价结果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交由自治区国资委依照《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属于中央在宁企业,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取消扶持资金、国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考核评价结果公告后两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制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调整企业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自治区设立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由5市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优工作组,对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获得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对获得节能先进个人奖的个人,适当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5市政府、各重点用能企业要确保上报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对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荣誉称号,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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