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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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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安监管法〔2012〕3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10-29生效日期:2012-10-29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现将《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9日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时效性、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适用本规定。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为调查准备、调查取证、事故分析、调查报告、呈报批复、责任落实六个阶段。

第二章   调查准备

  第五条 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协调事故救援,进行现场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工作。
  (一)了解基本情况。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二)封存有关物件。查封、扣押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器材。先行登记保存与事故有关的工作台帐、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拍照记录,并做好标记。
  (三)成立调查组。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制定调查方案。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方案,明确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1。
  (五)告知注意事项。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见面,告知其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2。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八条 事故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获取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见附件3)等。 

  第九条 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二)收集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品等证据材料(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
  (三)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四)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查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第十条 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等。
  调查询问时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出示有关工作证件,向被询问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过程中,应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提取与事故有关的证照、监控视频、管理制度、工作台帐、档案材料等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提取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书、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证明材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业务合同、安全协议、应急预案、工作台帐、技术资料等;
  (三)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劳动合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台帐资料;
  (四)有关设计和工艺技术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五)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一般不少于2人。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应加盖“材料提取章”;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提供证据的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
  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报告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应当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从技术、设计、教育、管理等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认定事故的性质为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完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
  (二)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责任者的处理是否准确;
  (三)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章  呈报批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收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送达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应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程序按《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安监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性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应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事故调查各阶段工作信息应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1.事故调查方案
          2.告知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事项记录表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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