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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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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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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1〕4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1-01-24生效日期:2011-01-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

  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运行尾矿库均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运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并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注重过程,务求实效

  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是一个全员参与、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的过程。在工作实施中,要将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要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要立足长远,加大安全投入,抓住关键内容,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指导,严格监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是国家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矿山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及时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安全标准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评级的指标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百万工时伤害率和百万工时死亡率的规定,取三个指标的最低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百万工时伤害率 百万工时死亡率
  一级 ≥95 ≤5 ≤0.5
  二级 ≥80 ≤10 ≤1.0
  三级 ≥65 ≤15 ≤1.5
  四级 ≥55 ≤20 ≤2.0
  五级 ≥45 ≤25 ≤2.5

  第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安全标准化一、二级矿山企业的考评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矿山企业的核准和公告工作,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三、四、五级考评机构的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1);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标准化四、五级矿山企业的核准和公告工作。

  第五条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六条 具有多类或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考评,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参加考评。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加考评。

  第八条 考评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按照企业自评、考评机构考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核准和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矿山企业要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对照评分标准,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自评完成后,按照自评结果,申请安全标准化一、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考评机构进行考评;申请安全标准化三、四、五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见附件2),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认定和公告的考评机构进行考评。
  (三)考评机构考评。考评机构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组织考评专家组,考评专家组应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等专业要求,人数不少于6人。考评露天矿山企业或小型采石场的,考评人员应由采矿、地质、矿山机电、安全工程等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地下矿山企业的,考评人员应由采矿、通风、地质、矿山机电、安全工程等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尾矿库的,考评人员应由安全、土木工程、机械、地质等专业人员组成。
  考评专家组应根据受委托矿山企业的特点,采取询问、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进行考评,确定考评等级,形成符合有关规定的考评报告及相关记录,并向企业反馈考评意见。
  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考评机构在考评过程中发现被考评企业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考评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在确认被考评企业已停止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评工作。
  (四)申请核准。考评结束后,考评机构按照评定的等级向负责相应等级考评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见附件3)。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核准申请表;
  2.矿山企业自评报告;
  3.考评机构出具的考评报告及推荐等级意见;
  4.其它相关材料。
  (五)核准、公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六)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在公告期满后,由考评机构向矿山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加盖考评机构印章,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考评机构进行延期复核,按照考评机构复核确定的等级,由考评机构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和公告,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公告后,由考评机构换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获得安全标准化称号的矿山企业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水平改善提升后,可经过自评并委托有资质的考评机构进行复核,按照考评机构复核后确定的等级,由考评机构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和公告,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公告后,由考评机构换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获得安全标准化称号的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核准其等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及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管,适时对获得安全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安全标准化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考评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评机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

  第十四条 本考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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