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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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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12〕7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2-11-05生效日期:2012-11-0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5日
 
  工业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为整治高污染锅炉、推进燃料清洁化进程,减少煤炭使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控制重点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推进小型工业锅炉更新替代;全面实施大中型工业锅炉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等控制措施。2015年底前,重点控制区更新替代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一般控制区更新替代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工作重点。

  以工业燃煤锅炉为整治重点,将珠三角地区作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重点控制区,其他地区作为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内各种容量的用于生产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也适用于单台出力在45.5兆瓦(65蒸吨/小时)以下的发电锅炉(煤粉发电锅炉除外)。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
  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实现工业锅炉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全省天然气供应项目推进力度,尤其要强化对重点控制区的天然气供给保障,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工业锅炉中的使用比例,到2012年底,建成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天然气主干管网。燃用低硫优质煤替代原煤。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1.5%的燃料,燃煤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燃油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8%以下。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构建适宜本地经济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能源结构。

  2.有条件地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要求,在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新规定或新政策时,从其规定。

  (二)合理布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要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控制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3年3月底前重点控制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2013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划定工作。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化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

  2.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燃料使用要求。
  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中重点控制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般控制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严格准入,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

  1.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工业锅炉项目建设。
  严把锅炉准入关,未经环评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使用工业锅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新建锅炉要符合工业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重点控制区内其他区域和一般控制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
  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新建工业锅炉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如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同时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蒸吨/小时以上的新建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热电联供,更新替代分散和高污染锅炉。

  通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利用热电厂或大型企业余热对周边地区实施集中供热等方式,更新替代燃煤工业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各地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各类工(产)业园区应当实施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改造,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产)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工业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大力推进供热方式多样化,积极开展小型燃机热电(冷)联产系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系统的开发应用。现有工(产)业园区应实施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到2015年,重点控制区省级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十二五”期间广州增城新塘镇和东莞麻涌镇等地的锅炉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2.按时完成高污染和高能耗锅炉更新替代。
  利用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工业锅炉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必须限期全部依法予以拆除;热网覆盖范围外的分散锅炉应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同时,重点控制区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一般控制区鼓励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完成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五)技术支撑,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在用锅炉须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各地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仍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时,要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或安装先进的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
    积极推进工业锅炉燃烧技术升级改造,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将型煤、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工业锅炉脱硫除尘技术应用。
  二氧化硫和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必须采用脱硫、除尘技术,大型燃煤工业锅炉必须进行烟气脱硫治理。定期对脱硫除尘设施进行维护,强化工业锅炉脱硫工程的监控和后评估。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控制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
  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改造。全省规模在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规模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并加强对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和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产)业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化,为工业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二)构建锅炉污染整治与减排考核体系。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划定和适时调整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制定本地区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多部门联动,将贯彻实施本方案与污染物减排考核相结合。“十二五”末,全省将开展工业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终期评估,并结合我省“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要求,对各地完成本方案各项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地“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地应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督促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组织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工业锅炉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工作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清洁能源和低硫燃料的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锅炉污染整治情况工作台帐(见附件1)。

  (四)加大工业锅炉污染物监测力度。

  建设完善工业锅炉在线监测装置,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有效,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动态管理。各地应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对重点企业(见附件2)实行一年二次的日常监督性监测,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监测,监督工业锅炉达标排放,如属于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其日常监督性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的抽查监测应作为调整排污费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锅炉污染整治科技支撑。

  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工业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工业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并开展工业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的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六)加大污染控制资金筹措力度。

  各地要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将更新替代分散、高污染小锅炉作为工业锅炉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推动企业尽早搬迁,更新、治理,加快工业锅炉污染整治进程。

  (七)广泛开展锅炉污染整治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工业锅炉污染排放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普及工业锅炉污染危害及控制知识,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不断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强化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职责分工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各地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作为本地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贯彻落实本市工业锅炉准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导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技术指引,利用污染减排和总量核查推进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地方标准,对本方案规定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


  五、术语解释

  (一)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运动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当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 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三)小型锅炉是指:单台容量在4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

  (四)中小型锅炉是指:单台容量在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2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

  (五)附件2所列为广东省重点项目,各地应在完成重点项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全部工业锅炉的污染整治工作。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方案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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