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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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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3号

颁布部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2-04-29生效日期:2012-05-01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的煤矿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指: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 煤矿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生产工艺或者材料;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仪表配备情况;
  (七)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八)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以煤矿企业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六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认真审查煤矿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出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否则,退还煤矿企业重新进行申报。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及时分析总结申报工作、汇总申报结果,于每年4月20日前上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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