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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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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13〕2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3-04-17生效日期:2013-04-17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按照“企业负责、政府部门监管、安全运行”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不发生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

  二、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明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的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港区内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上述三款以外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管。

  四、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检测、监控、应急等工作实施情况、报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安全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工作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形成安全评估报告。除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以外,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申请备案。

  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请备案。

  港区内企业重大危险源向市交通港口局申请备案。

  上述三款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城乡供水、以危险化学品作为制冷剂的单位等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照《天津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津安监管急〔2012〕66号)要求,向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每半年将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结果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针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和设施,逐一分析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后果,制定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岗位作业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防护装备及应急处置器材、装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有效;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将演练计划报送有关监管部门,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应急演练,处置方案演练要做到经常化,并保留影像资料。

  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相衔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区(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综合应急演练,提高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应急意识和能力;并做好应急预案的各项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各区(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将本意见精神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安全监管局 王建锋 电话:28208986

  宋佩泽 电话:28208707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刘 琏 电话:83605304

  (市国防科工办)

  市交通港口局 杨宝清 电话:24539351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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