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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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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环发〔2013〕188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16生效日期:2013-04-16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工作,我厅制订了《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4月16日

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评审程序,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

  (一)申报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2、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流域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辐射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3、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标准、监测、信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4、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5、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属于下列申报项目的,还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2、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3、管理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4、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三、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成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从省环境保护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15-17名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2名,负责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组织形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意见。

  (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申报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登记、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具体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以及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纪委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分形式审查、初审、现场核查、预审、评审和项目异议六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要求

  主要对《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其申报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各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均可申报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

  (2)省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书》可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3)无州(地、市)环保部门推荐的,应由申报单位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推荐,并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4)省环境保护厅系统所属各单位的《申报书》可直接送省环保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申报题目、申报内容应一致,并《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满足以下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书》填写规范,装订成册,1式3份(含电子版)。

  (2)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包括技术评价证明(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和法定文件)、引用或应用证明,有关技术资料等(研究或研制报告)

  (3)申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数量必须符合《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完成人超过7人的,表彰奖励取前7名。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情况后,提出形式审查意见,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选拔出有效申报项目,进行登记。

  (二)初审要求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和行业遴选专家组成初审组,召开初审会议。专家分为技术类和管理类两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按照申报项目涉及的类别(水、气、声、渣)分设小组,各个小组由3-5位专家组成,并推荐1名组长,负责小组的初审工作。每位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后,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分表》和专家审查意见,并以平均分推荐出本小组2-3个候选项目,递交专业组讨论,得出专业组意见,上报初审组。

  各专业组组长介绍本组所评项目的主要情况,说明每一个项目推荐意见和不推荐的理由。初审组讨论推荐列入青海省环保科技奖推荐项目8-10个,形成初审组意见。

  按照初审组分组专家,对推荐列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技术类推荐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三)预审要求

  由初审组组长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介绍列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主要类别及现场核查情况,并向大会报告未列入推荐项目的名单及理由。参加会议的评审委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讨论,确定列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并形成预审意见。

  根据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纪委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组织被推荐列入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持单位抽签决定汇报答疑次序。

  (四)委员会评审

  1、评审委员会查阅预审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进行汇报和质疑答辩。

  2、评审委员评分。实际到会全体评审委员对初审组推荐项目进行评分。由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并报告评分结果。按照评分排序在前6名项目中进行一、二、三等奖获奖等级无记名投票,由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报告投票结果。

  3、评委合议,宣布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评委合议情况,宣布最终评审结果。

  (五)评审项目汇报和质疑答辩规定

  1、各项目主持单位准备好汇报答辩多媒体电子版及汇报材料20份,项目主要负责人汇报和答辩。主要围绕环境技术创新程度,环保技术水平,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发展前景,推广应用程度,优化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时间控制在10分钟。

  2、汇报材料和汇报答辩多媒体电子版于评审会前一天,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各评审委员围绕项目介绍和汇报材料,客观、公正的提出问题,由项目主持单位进行解答。任何评审专家不得点评项目,不做导向性的评价。

  (六)投票规则:

  为充分体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等奖产生在评分排序第一和第二之间的2个项目中投票,得票数大于等于2/3评委数推荐为一等奖。未达到2/3评委数,即空缺该等级奖项。未达到2/3评委数的项目落入二等奖,推荐为二等奖。二等奖投票在评分排序第三和第四项目中产生。得票数大于2/3评委数的项目,与落选的项目一并推荐为二等奖。得票数未达到2/3评委数的项目落入三等奖。三等奖投票在评分排序第五和第六之间投票,达到2/3评委数的项目与落选的项目一并推荐为三等奖。

  (七)项目异议

  评审意见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评奖推荐项目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5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署名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没有异议或审查通过异议的项目,则列为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将重新组织有关专家对拟推荐获奖项目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厅长办公会重新审定。

  公示及异议处理期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励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总结形成表彰决定,由主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签批,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指标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指标9项

  (一)环境技术创新程度(观点、方法和理论创新程度);

  (二)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三)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总体环保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六)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七)转化、应用、推广程度(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程度);

  (八)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作用(对管理决策的作用)

  (九)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青海省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省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取得一定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作用明显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七、评审专家的遴选原则

  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委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主要遴选原则是:

  (一)评审委员具有科学、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精神。

  (二)评审委员从事专业与所评项目专业方向一致;

  (三)环保科技奖项目参加人不得担任本年度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专家不得担任本次评审委员。

  八、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属地厅级奖励。省环境保护厅在推荐更高一级科学技术奖项时,优先推荐获得环保科技奖的项目。

  九、保密原则

  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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