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吉煤集团:
为规范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白山市深化煤矿停产整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白山市深化煤矿停产整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扭转我省煤矿安全被动局面,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强化属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各类煤矿一律实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政府为第一级监管主体;市(州)政府为第二级监管主体;省为第三级监管主体。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力量。搞好监管人员培训,聘请煤矿专家,切实增强监管责任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三、矿长资格证下放县(市、区)管理,矿长安全资格证下放市(州)管理,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发放要符合相关条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属地市、县安监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五、产煤市(州)职业技工院校要设置煤矿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防治水等相关专业。
六、煤矿按规定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水文地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这些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该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中的人员。
七、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矿长承担管理责任,暂扣矿长资格证。
八、严禁采用巷道式采煤,一经发现,矿井停产整顿6个月。
九、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
十、提高自动化水平,推广应用水泵等远程控制系统和装置。
十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产验收第一责任者,矿井停产整改后,必须经属地政府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
十二、建立专家库制度。矿井复产验收及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可委托专家组织实施。
十三、按照国家规定,不再批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矿井。凡未进入提能程序的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再扩储提能。参与重组的矿井其能力必须在9万吨/年以上。
十四、已进入扩储提能的煤矿,按照改造概算资金的50%预存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属地监管部门监督,按批准的扩能设计,专项使用。否则视为无扩能改造能力。证照不全、暂扣证的矿井擅自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查处。
十五、因关闭或停产时间较长的市、县煤矿,其从业人员由吉煤集团等企业按照相应标准优先考核录用。
十六、停产整改期间严禁借机生产出煤。整改产出的煤炭就地封存,不准销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