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轨道交通工具,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我省电梯迅速增长,其质量与安全倍受关注。近年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电梯事故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但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管理不当、日常维保不到位、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合力未完全形成等原因,致电梯故障和危险时有发生,部分老旧电梯大修、改造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电梯安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或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更改。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对新安装的电梯不予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对在用的电梯不予定期检验,该电梯不得使用。
(二)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省局将整合本部门资源,并发文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对企业的评先、QS和工业产品等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一票否决”,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用好政策。
二、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
(一)严格电梯施工单位监督。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梯施工单位(含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并跟踪落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施工单位。对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的评定情况要及时函告施工单位注册地的设区市局监察机构,并同时报送省局特安处备案,注册地的设区市局监察机构要把分支机构的评定情况纳入该施工单位的年度等级评定结果,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基本要求的,由当地设区市局监察机构责令其退出维保市场。各设区市局监察机构还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把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结果报送省局特安处,省局建立施工单位“黑名单”公布制度,被评为丁级的和被注销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扶优治劣。
(二)提高施工许可准入条件,建立退出机制。省局已制定出台《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补充规定》,并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新申请单位和申请升级或增项的施工单位,按补充规定进行受理和评审;对换证复审的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在今年12月31日前,且在今年9月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仍按原来的规定进行受理和评审,在此期限之后提出换证申请的,一律按补充规定进行受理和评审。自明年3月1日起,各施工单位都要执行补充规定,要及时完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和施工业绩,执行情况纳入当地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各地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认真学习宣贯,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业绩汇总表认真审核把关,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审现场的监督。省局将按补充规定严格把好许可准入关,并加强证后抽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退,维护好维保市场正常秩序。
(三)建立以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自今年5月1日起,新安装的电梯,各检验机构要在监督检验环节就要求使用单位确定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否则不予监督检验;对公共领域的电梯要转为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转化工作要在今年5月31日前完成;其它电梯要积极推动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对电梯制造企业已倒闭、破产、兼并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维保的,或者制造企业自己不愿意维保、也不委托授权其它维保单位进行维保的,或者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漫天要价或未履行维保合同等原因而致使用单位意见较大等特殊情况的,经当地监察机构核实后,可由使用单位确定维保单位,报当地设区市局监察机构备案后,由使用单位通过合同委托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四)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各地要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共领域电梯和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水平。对安全管理差,存在问题多的使用单位予以重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五)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并免费安装使用省特检院自行研发的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监管系统,实现电梯状态远程监控、及时报警救援和维保、检验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大力提高电梯安全管理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有效破解质监系统“人机”比矛盾突出的问题。先在福州市试点,取得成效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六)推行公共领域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全省公共领域电梯率先进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费浮动机制,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电梯责任保险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电梯责任保险的舆论氛围,配合保险机构正确引导使用单位积极投保。
(七)提升检验质量。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质量管控,应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确保现场有效检验时间和检验工作质量,特别要加强对电梯运行质量有关项目的现场验证工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省、厦门特检院要配合制定出台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督促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结论落实整改措施。尝试建立跨区域检验机制,考虑到我省福州、泉州等地电梯拥有量较多,可以尝试让南平、三明、莆田、宁德等地的检验机构跨区检验,缓解检验人员不足的矛盾和促进检验质量提升,省特检院应于6月底前制定跨区域检验试点方案,报省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地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当地的电梯检验质量进行抽查验证。
(八)建立电梯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应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在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电梯,将安全监察指令书抄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使用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齐抓共管目的。
(九)启用新《电梯使用标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以修改后的《电梯使用标志》替代原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省局根据总局规定的新标志要素,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建设实际,设计了并将印发我省的《电梯使用标志》,新标志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更换,原标志同时停止使用,到明年5月1日前更换完毕。新装、改造或大修电梯在监督检验合格、在用电梯在定期检验合格后,由实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打印并核发给使用单位,在电梯轿厢内或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在此之前已核发且未到定期检验日期的原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仍然有效。各地要按要求做好新标志的更换工作。
(十)探索建立电梯故障率评价方法和公布机制。由省特检院联合厦门特检院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可操作的电梯故障信息收集、统计分析、评价处理方法和对外公布机制,经省局专题研究确定后正式实施。
三、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机制
(一)推动电梯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省局已协调省安委会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和《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84号)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地要促成当地政府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目标,跟踪情况落实。
(二)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质监、住建、财政、经贸、交通、安监、旅游、卫生、教育、铁路、保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通报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格式化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落实主体责任好坏情况作为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和换证条件之一,明确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从住宅维修专项基金支取的途径,简化支取程序,协助质监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案件。条件成熟的地方,应与住建部门联合行文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修资金从住宅维修专项基金支取的办法。各地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落实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努力构建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机制。
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一)建立多种方式的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地要通过设置和公布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网站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投诉,采取专人受理公众投诉,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时落实情况和整改存在问题。同时采集投诉和整改情况,纳入电梯施工单位量化评级和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的考核。
(二)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合作关系。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快速反映热点的优势,第一时间关注新闻媒体关于电梯质量安全问题的报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情况和整改存在问题,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通过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及时避免少数未经核实的不准确报道,共同宣传电梯安全的同时, 更多地普及电梯安全各方职责和乘梯安全常识。
(三)引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集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共同维护电梯保养质量,接受公众监督。针对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的压价竞争、简化维保项目、减少维保次数、维保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由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共同推出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行业自律的有关措施,向社会公开承诺并设立行业监督电话,邀请社会各界对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和价格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