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和《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号),为规范中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直接拨付”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国家规定推广期限内购买并在本市安装的纳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4类工业产品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
1.高效节能空调压缩机:
产品类型 能效
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2.高效节能通风机:
产品
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元/台)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机号<№5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5≤机号<№10 机号×30
机号<№5 机号×25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5≤机号<№10 机号×25
机号<№5 机号×20
3.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
产品类型 额定流量(m3/h) 补贴标准
(元/kW)
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 ≤300 30
>300 35
单级双吸清水离心泵 ≤600 40
>600 45
多级清水离心泵 ≤100 50
>100 55
4.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
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铁芯材料 补贴标准
(元/kVA)
油浸式 能效1级 非晶合金 30
电工钢带 20
能效2级 非晶合金 4
电工钢带 10
干式 能效1级 非晶合金 40
电工钢带 25
能效2级 非晶合金 6
电工钢带 15
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确定,三部委确定的标准调整时,本办法提出的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节能产品惠民工程4类工业产品后,填报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安装情况(附上相关安装照片等),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及补贴资金拨付账号,报企业所在地的区(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区(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
各区(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月度终了后5日内,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和市经贸信息委。
(四)月度终了后10日内,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将全市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清算
(一)补贴资金来源。节能产品惠民工程4类工业产品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各区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负责对全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4类高效节能产品,在此基础上对本区推广情况进行分析,预计未来一定时间段各企业的推广任务及补贴资金测算数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及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收到中央预拨资金后,根据各区调查摸底情况及补贴资金测算数据,将补贴资金按一定比例切块预拨给各区(新区)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委根据各区(新区)资金拨付情况,与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不足资金的,及时追加预算指标。年度终了后20日内,区(新区)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三部门清算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附则
(一)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方便单位、企业申报及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及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强对承担核查任务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有关企业、单位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