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豫安委办﹝2013﹞22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23生效日期:2013-04-23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促进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规范安全社区(村)评定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社区(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要求,为促进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以下简称安全社区(村)),规范安全社区(村)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村)评定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办)印发的《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标准(试行)》(豫安委办〔2012〕58号)对申请社区(村)实施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省区域内城市社区(居委会)、企业主导型社区、农村社区、行政村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省政府安委办负责安全社区(村)评定和管理工作。
  省政府安委办负责评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及后续管理等工作。省政府安委办成立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的选聘与管理由省政府安委办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安全社区(村)的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
  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与初审

  第六条 申请评定河南省安全社区(村)的条件: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要求,达到其规定的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标准,并持续开展安全社区(村)建设两年以上;
  (二)有效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无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隐患,无其他伤害事件,连续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事故和本辖区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居(村)民安全生产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
  (三)辖区治安良好,无信访等案件,居民安居乐业。

  第七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村),应按要求填写《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评定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社区(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向省政府安委办提出评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社区(村)提交材料:
  (一)《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评定申请表》;
  (二) 创建安全社区(村)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社区(村)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建设标准(试行)》(豫安委办〔2012〕58号)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三) 反映安全社区(村)建设的影像资料等;
  (四) 社区(村)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九条 省政府安委办收到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社区(村)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村)。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条 现场评定由省政府安委办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组由3-5人组成,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村)创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通报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计划的编制。评定工作计划的编制包括
  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范围、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提前通知申请方并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村)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和安全社区(村)建设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村)工作经验或经历;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负责社区(村)整改情况的跟踪评定;
  (五)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时间为2个工作日,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双方人员、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申请社区(村)汇报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村)负责人及安全社区(村)创建机构负责人。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问卷调查、随机抽样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村)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结论,提出改进措施、时间(15个工作日内)和建议。末次会议前,评定组汇总分析
  现场评定结果,总体评价申请社区(村)情况。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安委办提交《评定表》及评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果;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省政府安委办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现场评定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总评,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安委办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由省政府安委会颁发“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省政府安委办向被评定社区(村)反馈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村),可在一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有效期三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村)应重新提出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省政府安委办委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称号;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称号自动废止,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获得“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期满一年的,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省政府安委办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村)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的,由省政府安委办督促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逾期仍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撤销其“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称号。

  第二十六条 社区(村)在保持“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期间,其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事故、本辖区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省政府安委会将撤销其“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组工作有异议的社区(村),可向省政府安委办投诉。

  第二十八条 获得“河南省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示范单位”称号的社区(村)及其负责人,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时优先考虑。社区(村)在称号有效期内享有申报“全国安全社区”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同地区相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会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