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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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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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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3〕14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5-27生效日期:2013-05-2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7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暂行).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7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76 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从事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乡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第三条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省级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由省安监局负责培训、考核,并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申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在各级安监机构中从事安全监管的在编干部(含事业编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六)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申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初训登记表》或《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干部初训登记表》,由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省安监局。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证培训,并填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续证登记表》或《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干部续证登记表》,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以上安监局负责对续证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并报省安监局。

  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或换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

  (一)资格培训,指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

  (二)专业培训,指不同的专业(或行业)在岗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三)续证培训,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所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有效期满,并符合延期条件时接受的相关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统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执行。积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提倡网络在线学习,逐步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和学分结果与安全监管人员脱产培训挂钩。

  第七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培训、考核工作。

  资格培训由省安监局组织,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实施;续证培训由各市安监局协助省安监局组织,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实施;业务培训由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按培训计划安排实施)。

  每年12月底,各市安监局将下一年度需参加资格及续证培训人员数量汇总后,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备,以便省安监局安排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有效期为3年。证件期限届满时,所在单位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单位无变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所换发证件的编号原则上应与原证号统一。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将申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验印的材料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审查,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盖章、发证。

  第九条 在省安监局指导下,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档案,并负责档案的储存保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限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所在单位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收回,并在1个月内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收缴,并在1个月内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公职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被注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所在单位将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暂扣,并在1个月内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

  (三)超越执法或者拒绝、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培训的。

  暂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半年,最长二年。在暂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立即在本执法辖区的权威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需要申请补证的,须由县级以上安监局出示证明,并填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补证申请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本办法的附件,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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