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本市6月1日已进入汛期。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防汛防台有关工作要求,做好2013年防汛防台和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预测,今年汛期降水总量及台风数均比常年少,但高温天和因冷热气流“两碰头”而引起的强对流天气数偏多,发生局部性暴雨、台风、龙卷风、冰雹等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发生风、暴、潮三碰头的概率也较高,也有可能出现长达5天的持续高温。
各区县、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控股(集团)公司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意识到台风、强降雨、雷电、持续高温等灾害性天气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和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汛防台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准备充分、提前部署、预防在前、措施得力。
二、管理上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区县、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控股(集团)公司要突出重点,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结合“打非治违”等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制定详细检查方案,重点检查防雷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线路、临时用电、应急值守、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情况。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安全检查。
各区县、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各种防暑降温措施,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防范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督促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公安(交警)、交通和港口、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接、发货等相关单位的执法力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6号)的规定,在6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4时进行装卸作业。
铁路部门要加强台风、暴雨、雷电等天气下的线路设备的检查维护,加大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护,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完善细化各项保障措施。
交通和港口、渔业船舶与海事等部门要做好台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和重点渡口的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做好防雷电、防洪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等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以及物料管道、阀门的防静电跨接,确保各项防台、防雷、防静电、防高温设施完好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等地质灾害危险全面掌握、超前防范、彻底治理。对临时宿营区、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要加强巡视检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停止相关作业。
其他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企业要结合实际,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的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责任上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和高温期间的值班值守,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同时,要进一步编制和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