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促进首都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1〕15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本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即挥发性有机物。
减排任务主要指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确定减排措施,落实项目和资金,按照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并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落实减排责任,推进减排项目实施。
各重点企业要落实全市减排计划措施,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完善在线中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区县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污染监控系统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情况和监测结果公开情况进行评定。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单位相关文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企业关停证明材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并投入运行情况以及各区县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督促检查的重点是减排工作部署落实、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政策措施落实以及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
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协调推动工作不力、减排设施建成后运行不正常等情况进行预警。督促检查结果作为核定和评价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每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农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宏观数据,组织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相关单位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和政府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有关减排奖励规定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予以奖励,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相关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市环保局可暂停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市、区环保局组织实施,交通、水务、商务、统计、农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并按照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3〕77号)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