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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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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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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3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3-05-31生效日期:2013-06-01

  备注:本法规2018年5月31日废止,目前尚没有替代法规,暂时按照此法规执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四、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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