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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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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17生效日期:2013-04-17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的要求,按照《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我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减排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等部门对各辖区政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年初根据省确定的全市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以及重点减排工程计划,提出各区政府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下达,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主体是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要把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单位,并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六条 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七条 对各区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八条 各区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

  在对2015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时,一并对各区(功能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6月底前,市环境保护局应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列入国家和省减排责任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完成。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100%上报市环境监测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电厂监督性监测数据与企业实验室数据、在线监控比对数据符合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出现第九条情形的,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市将优先加大对该区域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市政府约谈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该区域环保领域的荣誉称号,暂停安排该区域下一年度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减排专项资金。对“十二五”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区域,市政府约谈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已命名各类环保方面的荣誉,将由市环境保护局提请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部取消其荣誉称号,对正在创建的,不予通过市级预评。

  第十三条 考核评为不合格区域,该区政府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各区政府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区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年度考核结果及“十二五”考核结果由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前,各辖区政府未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确认,不得向社会公布本区域污染减排数据。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或配合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并对本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做好计划和总结,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减排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减排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市有关部门与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参照本考核办法对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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