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4月8日被《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废止,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 系 人:王 飞
联系电话:28208707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申报、备案工作程序,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
(一)评审准备
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预案编制组负责人;各应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评审专家。
2、申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从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应急专家库中聘请相关行业评审专家,并邀请包括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人员参加评审。
3、各级安全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所聘请的评审专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与申报单位无利害关系,同时监督评审过程的规范性。
4、申报单位直接联系评审专家并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
5、申报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五天将被参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及相关政府部门。
(二)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评审以答辩及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预案编制人员介绍预案的基本情况,应重点介绍应急组织体系,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及单位内部论证等情况。
2、评审人员对申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涉及的相关人员、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核查。
3、评审组向申报单位反馈预案评审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急预案名称;
②评审地点、时间、参评单位和人员;
③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④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⑤专家名单(签名);
⑥参会人员(签名)。
(三)预案修订
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经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签字认可后方可视为预案完成修订,并于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送各级安全监管局申报备案。
评审会议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二、预案申报
1、申报单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后,按照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工(见《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应急预案备案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评审专家组长签字认可的预案修订情况说明;
③评审书面报告;
④应急预案的文本及电子文档(光盘)。
三、预案备案
1、各级安全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形式评审,对形式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对于资料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即时受理。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形式评审表》,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统一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市、区(县)安全监管局每年1月15日前应将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上报,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应急预案备案归档应包括以下资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评审书面报告;
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④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光盘);
⑤形式评审表;
⑥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表。
四、有关事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各级安全监管局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不领取专家费。
2、评审专家选择。在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的单位所聘请的评审专家,由申报单位从市安全监管局应急专家库(附件一)中选择。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所聘请的评审专家,由申报单位从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急专家库中选择。
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急专家库名单须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专家人数的确定。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申报单位应根据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单位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二)执行。
4、在应急预案评审、申报、备案工作中,如发现有违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联系方式: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电话28208707。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预案评审专家(第一批)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