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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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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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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1〕268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1-11-20生效日期:2012-01-01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降低企业风险,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社会共济作用,根据原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1号)规定,结合全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4%。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一)企业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企业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企业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

  市区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

  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2%;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1.0%,最高浮动费率为1.8%。

  (二)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见附表)。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企业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做好企业统一实行差别浮动费率衔接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县(市)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0.9%,三类行业1.0%;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类行业0.7%;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100%的,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2%;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等于100%的,二类行业1.1%,三类行业1.4%。

  (四)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挂钩。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A、B、C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D级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上浮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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