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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记录表》和《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查记录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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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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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1)5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1-10-31生效日期:2011-10-31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我厅编制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和《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查记录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套表格是各级环保部门核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领及续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要内容和依据,也是各级环保部门监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申领或续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应对照《自查表》内的指标逐项开展自查,并对不达标项目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连同《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一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三、我厅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交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和《自查表》,组织市、县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照《检查表》内的指标逐项开展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对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依法核发许可证。

  四、该套表格由我厅统一印制,均为一式四联,省、市、县环保部门,经营单位各留一联。该套表格主要适用于由我厅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由市、县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检查和自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记录表》

  2.《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查记录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1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废物类别、种类、数量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对照所持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处置类别、种类等事项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危废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查看分析记录

  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废标签现场检查,符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所示危险废物标签

  4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废警示标志现场检查,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标准要求

  5是否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分别贮存现场检查,符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有关要求

  6贮存场所地面是否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现场检查,符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有关要求

  7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现场检查,符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有关要求

  8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查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9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并整理存档检查转移联单等相关档案材料

  10是否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废的数量、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检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材料

  11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废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根据经营情况记录簿进行核对

  12如有新产生的危废需转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应具备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利用、处置合同与经营情况记录簿、转移联单、申报材料等进行核对;查看接受单位处置资质和处置合同。

  13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情况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整理存档查看相关环境监测报告

  14是否制定新产生危废管理计划且内容齐全(危废管理计划包括危废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废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查看企业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并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5是否制定了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同时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查看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6是否定期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培训记录整理归档查看企业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17是否有群众举报、违法经营、污染事故等事件查看其事故记录,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8其它

  现场检查意见:

  附件2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查记录表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3.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5.制定了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7.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四、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9.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10.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11.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需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2.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六、贮存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15.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16.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17.危险废物不得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七、利用处置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18.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八、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19.所接收的每种危险废物都进行了入场特性分析

  20.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21.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九、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2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和《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浙环发2010第69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24.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

  25.发生过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能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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