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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