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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分类分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接或转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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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安监字〔2013〕18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7-22生效日期:2013-07-22

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整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现就企业安全管理分类分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接或转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分类分级与标准化对接

  (一)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安全管理分类分级验收达标企业(达标是指安全管理分类分级评定分数达800分及以上),经各区局填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分类分级与标准化工作对接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度10日前以书面形式(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报送我委后,纳入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统计表。

  (二)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各区局分类分级验收达标企业,需在验收期满三年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有关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对2013年12月31日前验收已期满三年的企业,即2010年12月31日前验收达标的企业,应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有关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二、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分类分级向标准化转化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对于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以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报、自评自改为主,简化工作程序,注重实际效果”的有关指示精神,我市将根据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在重点要素不变的前提下,制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地方标准和考评办法。在地方标准和考评办法出台前,经各区局分类分级验收达标的企业,将纳入地方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予以转化。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分类分级与标准化对接统计表

  (联系人:王锡华,电话:82002417,邮箱:wangxh@szjmxxw.gov.cn)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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