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修订)

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锡价规[2013]2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物价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3-07-18生效日期:2013-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处置单位。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六条 对医疗废物处置,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单位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占用病床数按月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的重量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的重量按月计收。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处置协议。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

  等规定费用。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收费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等规定。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对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动态监测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

同地区相关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无锡市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