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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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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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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交规发〔2013〕224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02生效日期:2014-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8月19日被《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

  (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八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申报审查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交通影响评价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路政、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审,建设规模较大、地处交通敏感地区或重点区域的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审核、部门联审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修改完善,并重新申报。

  第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政府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规定时限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技术审核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第十条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包括规划建筑使用性质调整的项目和建成后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街区或功能区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上述类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应在规划方案公示前完成。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和评审结论应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或详细规划修改工作,作为确定规划性质、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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