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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氯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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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发[2006]139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6-07-03生效日期:2006-07-03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氯气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大连市氯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经营、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及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氯气从业单位。

  第三条 氯气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氯气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加强对氯气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新设立氯气生产、储存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氯气生产、储存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大安监发[2006]108号)。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和建设。

  符合前款规定的新设立氯气生产、储存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氯气生产、储存企业,其氯气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项目初步设计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项目试生产后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审查验收规定。

  氯气从业单位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厂房、仓库等相关设施,要进行技术改造。无法进行改造的,应予以搬迁。

  第六条 氯气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氯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运输液氯的车辆必须是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运输前,使用单位、经营单位必须申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七条 氯气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氯气,并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检验台帐。

  氯气生产、使用企业应制定氯气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各项工艺指标的控制。

  第八条 氯气生产企业应制定三氯化氮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原料开始对生产工艺过程各个环节的含氮量进行分析,定期对液氯储罐、气化器、缓冲罐和管路进行排污、清洗、置换,防止三氯化氮积聚。

  第九条 氯气生产企业必须加强液氯钢瓶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全产权自有瓶定点充装规定。对每个进厂钢瓶应进行余压、外观等检查,并做详细记录。对每一个出厂钢瓶要做到换人、换秤的复验,避免超装。

  停产、停用氯气的企业必须在停产、停用后(检修性的周期性停产与停用除外)的15日内将液氯钢瓶送回液氯生产企业或交环保部门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液氯钢瓶。

  氯气生产、使用企业使用的氯气钢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附件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为报废的氯气钢瓶严禁再用做压力容器。

  氯气储存、运输企业必须保证氯气钢瓶戴防护帽,并按规定涂色和标记。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不准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内存放,严禁与其他货物混存,并远离火源和热源。

  第十条 氯气生产、使用企业必须在液氯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设置氯气计量装置,并按要求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氯气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氯气不准灌装出售,并应负责指导氯气使用企业安全使用氯气。在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准供氯:

  一、对用户的用氯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合格;

  二、帮助氯气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氯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氯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

  三、对使用、运输、储存氯气单位的氯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氯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向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液氯;严禁向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企业或个人销售液氯。

  液氯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登记与核对制度,如实记录液氯购买企业及运输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购买日期、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凭证号、道路运输通行证号等。记录必须至少保存1年。

  第十二条 氯气使用企业的使用现场不得存放备用钢瓶和空瓶。

  氯气生产、使用企业储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在储罐20米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贮罐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量的80%,并要保证储罐区有空罐作应急备用。

  氯气运输企业容积充装重量严禁超过1.20t/m3。运输车辆和罐体及安全附件等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 氯气运输企业运输液氯的车辆,必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市区或人烟稠密地区停留,无关人员不准搭乘车辆,严禁同车运输其他物品。搬运氯气钢瓶时,严禁摔、碰、撞。

  第十四条 氯气生产、使用企业必须每年做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氯气生产、使用场所必须配备自给式呼吸器(两台以上)、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及急救药品,并指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液氯运输企业必须按运输车辆的人数配备自给式呼吸器,必须配备应急抢险工具,运输人员必须有通讯器材。运输人员必须接受液氯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应急抢险技能,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险,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氯气从业单位必须在液氯储罐区、平台、库区和生产使用场所设置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理装置。

  发生事故时,氯气从业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大连市液氯抢险救援队(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防护站)和相关部门。

  氯气从业单位必须向企业周围的社区、居民、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必要的氯气安全告知。企业必须设置风向标。

  氯气从业单位必须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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